在探讨国际海洋法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关于岛屿主权与海域划分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简称UNCLOS)的规定,一个远洋小岛所能拥有的最大领海面积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远洋小岛”。通常来说,这类岛屿远离大陆,且面积相对较小。尽管如此,《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这些岛屿一定的海洋权益。根据公约,一个合法存在的岛屿可以享有最多12海里的领海范围。这意味着从该岛屿的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这一区域属于该岛屿的领海。
然而,除了领海之外,岛屿还可以享有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简称EEZ)。根据公约,一个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可以扩展至自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的范围。在此区域内,岛屿所属国家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岛屿都能完全享受上述权益。如果一个岛屿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则可能被视为“岩礁”,在这种情况下,它将无法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因此,一个远洋小岛能否充分利用其海洋权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际功能和地理位置。
总结而言,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一个远洋小岛理论上可以在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然而,具体能拥有多少实际权益,还需结合岛屿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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