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与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及后期维护等阶段。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确保工程顺利开展的基础,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估、初步设计等内容。
第六条 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需组织专业机构完成上述各项前期工作,并将成果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七条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技术条件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还需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条 工程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并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方案或者降低施工标准。
第四章 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共同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正式交付使用前还应当经过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确认其安全性及可靠性。
第五章 后期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定期接受专业机构检测维护,以延长使用寿命并预防潜在风险发生。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费用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但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误或其他损失时,当事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害后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此期间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修订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