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框架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简称UNCLOS)为各国提供了界定海洋权益的基本准则。根据该公约,一个远洋小岛作为自然形成的陆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相应的海洋权利。
首先,远洋小岛被视为具备完全主权的领土,这意味着其所属国家有权在其周围划定领海区域。按照公约规定,领海的最大宽度为自基线起算的十二海里。因此,理论上,如果某个远洋小岛满足成为独立主权实体的要求,则其能够控制的领海面积上限为约452平方千米(即以岛屿为中心,半径为十二海里的圆形海域面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理论值需要结合实际地理条件进行考量。例如,岛屿的实际形状、周边水域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距离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领海范围。此外,即使某岛屿符合拥有领海资格的标准,其具体权益还需通过与邻近国家间的协商或国际仲裁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在理想情况下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约为452平方千米。但具体结果往往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岛都能实际达到这一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