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的规划区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六条 城镇容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保持城镇容貌整洁、美观。
第七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观整洁、完好。
第八条 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九条 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交通安全。
第十条 城镇绿化应当与城镇容貌相协调,保持绿地整洁、美观。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 城镇环境卫生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维护。
第十五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旨在规范山东省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打造美丽山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