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该文件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该文件内容,总结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基本流程和方法。
一、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情形 | 说明 |
依法不设账簿或账簿不健全 | 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 |
账簿记录不完整 | 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 |
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 | 拒绝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
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情形 | 如存在偷税嫌疑等 |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主要有三种方式:
核定方式 | 说明 |
定率征收 | 按照一定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定额征收 | 按固定金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核定法 | 按成本费用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三、核定征收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评估
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3. 核定税额
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4. 通知与执行
税务机关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按规定征缴税款。
四、核定征收标准
国税发〔2009〕31号文明确了不同行业的核定征收标准,通常包括:
- 行业利润率
- 成本费用率
- 收入总额与利润之间的关系
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定比例,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注意事项
1. 核定征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或其他特定类型企业。
2. 企业若具备建账能力,应尽量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3. 税务机关有权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真实性。
总结
国税发〔2009〕31号文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提供了明确依据,旨在解决部分企业因账簿不全或资料缺失而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确保合规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对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合理选择核定方式有助于简化税务处理流程,提高办税效率。